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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贷平台禁止性行为提示

发布时间: 2018-03-09 13:36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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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8月24日国家颁布了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,其中第三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绝对不能触碰的“十三条红线”,出借人可据此判断一家网贷平台的合规程度。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条规定如下: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:

(一)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借款;

(二)直接或间接接受、归集出借人的资金;

(三)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;

(四)自行或委托、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、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借款项目;

(五)发放贷款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将借款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;

(七)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,代销银行理财、券商资管、基金、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;

(八)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、证券化资产、信托资产、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;

(九)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,与其他机构出借、代理销售、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、捆绑、代理;

(十)虚构、夸大借款项目的真实性、收入前景,隐瞒借款项目的瑕疵及风险,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,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,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;

(十一)向借款用途为出借股票、场外配资、期货合约、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借款提供信息中介服务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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